个体户上生产经营投资者减除费用是什么

2020-04-14 08:3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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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有自己的一技之长或者有好的门路就会想方设法自己开店,所以越来越多的个体户出现了,这些个体户也都是要缴纳税收的,那个体户上生产经营投资者减除费用是什么?相信很多小伙伴对此都比较感兴趣,下面会计学堂小编就来为大家细细说明下.

个体户上生产经营投资者减除费用是什么

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费用定额扣除5000元,与其实际工资薪金无关. 工资可以选择一处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及5000元费用.与其他公司工资所得分别计税,年底汇算清缴补缴税款.

个体户投资者减除费用需要做账吗

投资者减除费用不用做账,按照每月3500(新标准应该是5000)在报税的时候填表扣除,如果做账的时候对投资者工资做了处理,报税的时候要纳税调增.换言之,做账时投资者工资进了管理费用,税法不承认,要调出来,用这里的投资者减除费用代替,属于税收调整,不用账务处理.

人独资企业利润分配三种方式.其计算公式为、财务费用.3,法定公益金(5%):1、费用及损失、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管理费用,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的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成本,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工农业外支出.2、个人独资公司老板取得的利润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户上生产经营投资者减除费用是什么

有综合所得的个体投资者可以扣除投资者费用吗?

投资者费用的扣除源于分项所得税制,最早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沿袭的此项规定,与费用扣除标准的投资一致历经了数次调整.

从名称上看,基本费用与投资者费用分属不同的扣除,综合所得每年6万元属于基本费用扣除属于生计费用扣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扣除的是投资者费用,具有经营成本的性质.在分项所得税制模式下,分别扣除无可厚非,且合法、合情合理.

从实质看,在实行分项所得税制模式下(即现在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模式),由于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计算经营所得中扣除,也具有生计费用扣除的性质,如果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的个人既可以扣除6万元的基本费用,又可以扣除6万元的投资者费用,双重的扣除有悖于公平原则.

从实际执行看,《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没有综合所得的,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有综合所得的是否可以扣呢?是理解为没有规定的均不可以扣除还是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呢?缺乏一个明确的解释.且财税[2000]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均属于有效规定,不利于纳税人的遵从,还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个体户上生产经营投资者减除费用是什么?个体户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减除费用标准是每个月5000元,投资者减除费用是个体户每年固定可扣除的6万元,每月5000元,只要早报个体户个税,就可以减除,大家想要免费获取更多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网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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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个体经营者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月扣除生计费3500,而在其生产经营中核算时不得扣除其工资薪金。以及财税2015年126号文件规定的支出。 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5〕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有关要求,现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二、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规范及若干管理问题   财税〔2015〕56号文件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征管协作问题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纳税服务。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四)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真实性进行比对分析,防止部分纳税人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款流失。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凡购买符合条件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应按本通知规定程序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附件:1.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      2.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示范条款      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示范条款      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C款示范条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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