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是什么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施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为向百姓提前释放改革红利,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和起征点有何区别?
是起征点属于税收优惠,而减除费用不属于税收优惠.
起征点在增值税法规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见,从属性上讲,"起征点"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是对于零星、小微应税行为给予免征的一种政策性照顾.
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则不同.个人所得税是就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税种.所谓所得,指收入减去相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例,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工资、薪金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余额纳税.而这一相关费用主要是考虑职工个人的衣食住行以及其他必要的生计支出,目前我国采取定额减除的办法,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的一项定额扣除,其本身不构成应税所得.减除费用是根据个人所得税就所得征税的特性而设置的,并非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已多次调整减除费用.如今讨论现行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是否合理,主要的判断标准是其能否真实反映职工的生活负担水平,更加科学地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切莫把"减除费用"当成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以减税目的指导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
二是超临界点待遇不同.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缴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缴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缴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缴税.
假设某一税费的起征点是5000元,那么5000元以下不纳税,而超过5000元,哪怕只有5001元,都需要全额纳税.
而减除费用则不同,由于其是允许从收入中减除的额数,当收入减去其小于或等于零时无需纳税;而超过零时,需就超过部分纳税.
假设员工当月工资在3500元以下(含3500元)扣除3500元后,所得小于(等于)零,则不纳税;工资在3500元以上,就仅对超过3500元的部分征税.
由此可见,两者在税收待遇上存在明显区别.
三是单纯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并不能完全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首先,减除费用采取定额还是据实,是否再次调整都必须基于对纳税人实际负担来考虑,才能体现个人所得税计征的客观、科学.
其次,个人所得税要实现对收入的调节作用.总体宗旨是对高收入、低负担者多征税,对低收入、高负担者少征或不征税.但是,在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的设计下,一味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会出现高收入人群比低收入人群更加受益的情况.
经测算,在现行税率下,月薪5000元的员工在减除费用标准从3500元提高到6000元后,实际少缴个人所得税45元;而月薪9万元的员工在上述调整后,实际少缴个人所得税1125元.
对于个税的调整,惠及了大部分的人,我们都切实的感受到了其优惠力度.通过会计学堂小编的整理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采用的是定额扣除的方式,且工资越高受益越多.对于这方面的内容,如果还想要进一步了解的同学,请咨询会计学堂的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