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可以重新开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可以重新开.
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不需要作废重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发 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 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
一、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操作方法: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已开发票作废→选择欲作废的发票号码→知点击"作废"按钮→系统弹出"作废确认"提示框→确定→作废成功.
二、税货函2017年第127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开具道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可以重新开吗?阅读上文后我们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不可以重新开的,但是可以选择其他有的方式进行操作,或者可以用复印件来完成相关的操作,如果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请直接咨询会计学堂在线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