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于自然人股东吗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按《公司法》设立的.
《企业所得税法》*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企业".
改变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流程
5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4号文第十六条规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本次出台的48号文则将上述做法改变为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为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由上述对比可知,若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报送相关的材料,这样减少了审批流程,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此外,48号文还重新设计了报告表和相关附表,对于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申报的材料进行了明晰.在4号文中,相关申报材料并不十分明确,无论是债务重组还是股权收购等其他重组情形,均要求相关企业提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但这样的表述对于申报企业而言显然十分模糊.48号文则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一览表》的形式将需要企业提供的材料一一进行了明确列举,如对于债务重组各方,仅需根据要求提供7项材料即可,便于企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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