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未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老师,特殊性税务处理 和 一般性税务处理 差异在哪里?对企业缴税影响是什么?
yi平
于2020-10-03 22:18 发布 1727次浏览
- 送心意
萱萱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0-10-03 23:41
1.对于一般重组来说,视作正常的资产和股权之间的买卖,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以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从而确认所得和损失。
2.对于特殊重组来说,没有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没有计税基础的地位,也就是我们股权转让不确认所得的部分,由于没有缴纳过企业所得税,要以被收购企业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认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现金支付的部分要确认所得和损失。即,我们以股权和现金占总支付金额的比例对被收购企业的资产进行划分,被收购企业资产原计税基础中,相当于股权占全部支付金额比例的部分要以原计税基础确认,而对于现金占全部支付金额比例的部分,要用现金金额减去该部分的原计税基础确认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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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一般重组来说,视作正常的资产和股权之间的买卖,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以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从而确认所得和损失。
2.对于特殊重组来说,没有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没有计税基础的地位,也就是我们股权转让不确认所得的部分,由于没有缴纳过企业所得税,要以被收购企业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认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现金支付的部分要确认所得和损失。即,我们以股权和现金占总支付金额的比例对被收购企业的资产进行划分,被收购企业资产原计税基础中,相当于股权占全部支付金额比例的部分要以原计税基础确认,而对于现金占全部支付金额比例的部分,要用现金金额减去该部分的原计税基础确认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0-10-03 23:41:14
你好,一般的直接按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就好了,至于特殊的税务处理,就得看具体是什么业务呢。
2023-12-29 13:26:57
怎么报?
2016-05-28 23:33:53
当事方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股权投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说明、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股权投资当事各方的商业目的。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含债权转股权)、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同并、企业分立、对非居民企业投资合同或协议。
3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持有20%以上股权)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5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6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说明(企业债务重组时提供)。
7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企业股权转让时提供)。
8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以及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
9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企业合并时提供)。
10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被分立企业分立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则需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及相关说明(企业合并、分立时间提供)。
11若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有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批准或备案结果文件(企业合并、分立时间提供)。
12企业与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投资非居企业时提供)。
2019-11-28 12:56:13
你好 符合这个规定就是适用 特殊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区别于一般的税法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处理,不按照税法对资产、负债和经营活动的一半规定。实质上是对企业的一种照顾。并不是说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得条件就可以不交所得税了。对非股权支付的部分仍应确认转让的所得或损失。比如说,税法一般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但如果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重组交易各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020-07-23 15: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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