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赡养老人从哪个月开始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7章第23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新个税赡养老人中,通过缴扣义务人申报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应该选哪个?
第一种,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扣缴义务人其实就是你的任职单位,由单位(扣缴义务人)申报,可以按月帮你预扣预缴;
这是什么意思呢?如果你申请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你的任职单位每个月给你发工资时候,会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进行预扣,税前工资按照条件应纳税额扣除2000元(独生子女)的额度,然后再计算个税,这样的好处是,纳税人当月就能享受到减税福利.
第二种,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由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自行申报办理,次年享受减税福利!这种方式下,同样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由你本人在次年的3-6月份,进行汇算的时候统一进行扣除.
哪种申报方式更好呢?
如果想当月就能享受到减税福利的纳税人,并且有任职单位帮你预扣预缴,子女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都可选择月度申报;
如果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或者是不愿意将专项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单位的纳税人,以及没有任职单位帮忙预扣预缴的纳税人,就可选择按年自行申报了.这两种申报方式都能让纳税人享受到减税的优惠,只是一种先享受、另一种后享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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