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有哪些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属于动产,权利人通常可以实施有效的占有,不予登记通常也不会发生很大的权属混乱,但如果办理登记,也有助于明确产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由于这些不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有可能会在国际范围内运行,要求必须登记也不现实,因此法律鼓励上述动产所有权人办理登记,但不将登记作为所有权变动的必要条件.
哪些船舶能在海事申请所有权登记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登记船舶的所有权,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一)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二)船舶技术资料即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证书,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三)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四)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除上述所需提交的共性的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外,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应当满足条件也不同:
(一)购买取得的船舶,提交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新造船舶,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三)因继承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四)因赠与取得的船舶,提交船舶赠与合同和交接文件;
(五)依法拍卖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六)因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取得的船舶,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文书,交接文件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因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改制、资产重组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船舶,提交有权单位出具的资产划拨文件或者资产重组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和交接文件;
(八)因融资租赁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提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件;
(九)自造自用船舶或者其它情况下,提交足以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有哪些?今天主要给大家讲到的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些特殊动产的等级,比如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等就需要在海事局申请所有权的登记,希望你通过网站小编的总结之后遇到这类问题都能轻松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