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有哪些

2020-10-23 08:2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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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企业都会有自己的资产,这样企业才能运营,随着企业的壮大,企业的资产就会越来越多,资产的种类也就会越来越多,我们经常和大家讲到固定资产,今天就来讲讲特殊动产,比如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有哪些?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益处.

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有哪些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属于动产,权利人通常可以实施有效的占有,不予登记通常也不会发生很大的权属混乱,但如果办理登记,也有助于明确产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由于这些不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有可能会在国际范围内运行,要求必须登记也不现实,因此法律鼓励上述动产所有权人办理登记,但不将登记作为所有权变动的必要条件.

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有哪些

哪些船舶能在海事申请所有权登记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登记船舶的所有权,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一)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二)船舶技术资料即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证书,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三)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四)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除上述所需提交的共性的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外,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应当满足条件也不同:

(一)购买取得的船舶,提交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新造船舶,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三)因继承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四)因赠与取得的船舶,提交船舶赠与合同和交接文件;

(五)依法拍卖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六)因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取得的船舶,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文书,交接文件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因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改制、资产重组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船舶,提交有权单位出具的资产划拨文件或者资产重组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和交接文件;

(八)因融资租赁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提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件;

(九)自造自用船舶或者其它情况下,提交足以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有哪些?今天主要给大家讲到的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些特殊动产的等级,比如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等就需要在海事局申请所有权的登记,希望你通过网站小编的总结之后遇到这类问题都能轻松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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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摩托车是普通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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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是的,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后面一个稍等我组织一下语言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交付所有权转移),登记为对抗要件(登记后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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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中,确实存在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交付的现实性:交付,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间接交付(如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都意味着标的物已经实际控制在买受人手中或者其权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这种现实性的转移使得买受人能够直接支配和使用标的物,从而更符合物权变动的直接性和现实性要求。 登记的公示性:虽然登记在物权变动中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但在特殊动产交易中,交付往往先于登记完成。这意味着在交付之后,买受人已经取得了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而登记则更多地是为了公示这种物权变动,让外界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态。因此,在交付已经完成的情况下,登记并不能对抗已经取得标的物实际控制的买受人。 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在特殊动产交易中,如果以登记为唯一标准来确定所有权转移,可能会导致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因为在实际交易中,买受人往往更关注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而非登记状态。如果以登记为唯一标准,可能会使得已经取得标的物实际控制的善意买受人面临权利被剥夺的风险,从而损害交易安全。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 综上所述,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在《合同法》中采用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主要是为了体现物权变动的现实性和直接性要求,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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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可以具体说一下什么是特殊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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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产品都享受出口免税,只有不能退税的才视同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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