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借款合同相关税收政策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只就《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按规定纳税,属于正列举,没列举的凭证不属于征税范围,不计算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了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的范围: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含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才贴花,除此之外的借款合同一律不贴花.
典当业开具的当票是否作为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典当行不属于金融企业,其开具的当票若在规定期限内赎回典当物品的,不作为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等,金融组织仅指银行和其他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典当行最早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并且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具有金融机构资质,被中国人民银行认定为"特殊金融企业"
.2000年,典当行金融机构资质被取消,且不再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但仍旧改变不了其"出身"是金融企业的事实.国家统计局2002年和2011年先后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都将典当企业归类为金融企业.从具体税收政策的规定看,《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比照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金融企业的规定,规定典当行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照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等文件的相关条款或附件,也都将典当行作为金融企业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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