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0-12-14 08:2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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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认?根据小编老师的理解,其实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确认发生业务时间的办法有多种的,因此小编老师会整理关于预收账款义务时间发确认资料给大家,欢迎你们来阅读整理的资料.

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3种:

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做?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其实通过小编老师在上文中整理的相关介绍资料后,公司如果是需要确认预收账款的时间是可以为发货的当天或者是签订合同收款的日期,当然上文中如果对此内容的解读还有什么其他问题,不妨来本网站上找会计老师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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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赊销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预付款还是提货时?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采用预收款方式售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你好,在发出货物的时候发生纳税义务

  • 老师,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一、销售货物中的“预收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建筑服务中的“预收款”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筑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产生预缴义务,需要根据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三、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的“预收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租赁服务中的“预收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五、销售“充值卡”中的“预收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实际上就相当于开具了一个“收款收据”,是不需要进行预交税款与纳税申报的。在充值卡进行实际消费时,再根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六、其他业务收到“预收款” 除了上述列举的“预收款”业务外,其他的“预收款”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来判定,即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上述中的“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两者是有并列关系的,也就是说要同时存在,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也就是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进行中时,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才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了。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请问预收款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几种情况?如何去记忆?

    你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3种: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请问老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收账款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如何区分呢?

    这个的话,题目中会给条件的呀,到底是预收账款,还是分期收款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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