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对象如何确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一般按照开发项目、综合开发期数并兼顾产品类型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计税成本对象的6个确定原则: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成本差异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和权益区分原则.
根据以上成本核算对象确定原则,房地产企业应结合项目开发地点、规模、周期、开发产品处理方式、功能设计、结构类型、装修档次、施工队伍等因素和管理需要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休成本核算对象.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1、单体开发项目、一般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成片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以各期为成本核算对象.
3、在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开竣工时间相近一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或总包的群体开发项目,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4、开发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成本管理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位或周期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5、同一项目有裙楼、公寓、写字楼等不同功能的,在按期划分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还应按功能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6、同一分期有高层、多层、复式等不同结构类型的,还应按结构类型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7、独立编制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配套设施,不论其支出是否摊入房屋等开发产品成本,均应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8、只为一个单体开发项目服务的、应摊入开发项目成本且造价较低的配套设施,可以不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发生的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单体开发项目的成本.
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的管理要求是怎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应按照以下的要求做好成本对象的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3、对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补齐、调整、修正.
4、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可能导致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
5、对成本对象确定情况异常的,容易被主管税务机关列入专项稽查或税务检查.
6、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或不出具专项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以上整理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对象如何确定?"这一问题的全部解答.房地产企业有的时候虽然是同一个项目,但是由于建设使用功能不同,会导致成本核算对象确定难度增加.这里大家不仅要结合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还需要根据房地产企业实际项目来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