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实际发生数超出提取数如何处理?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 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因此,企业按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不够用时,超出部分可以按正常成本费用直接列支,不需再通过专项储备科目核算.
安全生产费用应如何计提做账?
计提安全生产费时作分录,
借: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
费用性支出时,
借:专项储备 ,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资产性支出的,
借:固定资产 ,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折旧时作分录,
借:专项储备 ,
贷:累计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安全生产费实际发生数超出提取数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全部回答.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是有一定比例的,如果实际发生数超过了提取数,那么超过的部门需要按照正常成本费用列支,不再需要通过"专项储备"科目进行核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