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罚款是否并入经费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因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不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包括的项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罚款是否并入经费支出?以上内容就是小编老师针对外国机构支出罚款不作为经费收入处理的,对此上文小编老师整理的相关资料就说到这里的时候.其实大家对此内容的介绍还有其他疑问,小编老师倒是建议你们可以来这里学习相关的资料,对你们学习肯定有所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