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能否税前扣除?
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定义没有具体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扣除的范围内的相关支出均可按规定范围和比例扣除.
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是怎样的?
一、扣除项目的原则
1.真实、合法;
2.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3.核心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P204-205,P213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共5项
1.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
2.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税金:指税金及附加;
4.损失;
5.扣除的其他支出.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社会保险费;
4.利息费用;
5.借款费用;
6.汇兑损失;
7.业务招待费;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0.保险费;
11.租赁费;
12.劳动保护费;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资产损失;
17.其他费用;
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9.财务会计上确认的支出(重复);
20.企业维简费支出;
21.棚户区改造支出;
2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2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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