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及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发票类别包含哪些?
一、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1、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2、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属于货物折让退回不需要开具进仓单,下同),同时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以及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3、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的有效证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发票联交回购货方,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支出,
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4、销货方、购货方均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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