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面价值低于可回收成本怎么处理?
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变现金额低于账面记录的价值,说明存货贬值,应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一)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款(一)减(二)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一条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企业应当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按照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变现金额高于账面记录的价值,说明资产的价值有所上升,不需账务处理.
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怎么办?
首先说明,企业缴纳多少所得税并不是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就是税前利润)计算得来的,而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
所以,在税法规顶一项资产采用双倍余额法加速折旧,企业采用年限平均法的情况下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会在当期缴纳所得税,从而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如某项固定资产税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而企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11年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的金额为100,按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折旧为80,企业2011年利润总额为150,所得税税率为25%.
这时应纳税所得额=150-(100-80)=130 ,应纳所得税=130*25%=32.5;而并不是用150*25%计算得来应纳所得税额,所以企业当期少了所得税,但这少缴的部分在以后的期间是要补回来的,所以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的所得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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