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拔土地重新评估怎么做账务处理
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划拨土地必须是公共事业用地或者国有企业用地.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都是无偿取得的,故我们认为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帐核算. 对于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另设备查簿登记管理,不入帐核算.企业向国家交纳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其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计入开发成本;自用的则计入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如果出现企业为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支付对价的情况(如置换资产等),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帐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一般需要缴纳契税.
政府向城投公司无偿划拨土地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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