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与股权质权如何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基金份额与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权的合法设立登记程序是什么?
第一,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二,以股权出质的,其质权设立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股权等.这些股权出质的,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二是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里的其他股权是指不在证券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以这些股权出质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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