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2022-05-09 08:5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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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之前我们了解学习了纳税人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当然这个税指的就是增值税.那么,销售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是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吗?我们来看一下详细内容吧.

销售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可以看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销售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作用是什么?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由于纳税人的某些应税行为和取得应税收入在发生时间上不尽一致,为正确确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和应尽职责,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销售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分析到这里,大家对本文开篇小编提出的问题有了答案了吗?欢迎大家留言告知,感谢大家的阅读与互动,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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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总的来讲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就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言,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原则就是,以“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谁在前)的原则确定。   具体来讲,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时点: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除外)   二、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六、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八、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九、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十、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十一、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十二、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十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十四、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五、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六、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七、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八、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十九、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二十、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十二、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被代扣税款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增值税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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