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申报的研发费如何加计扣除?
一、加计扣除率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加计扣除费用
(一)企业在从事研发活动中发生的以下符合规定的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发生的费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哪些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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