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取得的烟酒可以开专票吗
答:不可以,因为饭店取得烟酒属于零售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购买方企业购进的酒属于最终消费环节,不论购进数量多少,均为销售方零售行为,销售方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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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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