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会有税会差异吗?

2022-12-30 13:0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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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当中,我们企业涉及到的固定资产是存在需要处置的情况.对于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会有税会差异吗?通过税会差异的形式来看,我们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也是会存在税会差异的,这个是属于资产方面的差异.详细内容的介绍,请看下文.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会有税会差异吗?

会计准则对于各项资产的计价都规定了各自的计量原则;税法对于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从税法的角度规定了其计量原则.在多数情况下,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但是,税务基于保证税收的原则,对于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一般比会计成本确认更加严格,有些情况下资产的初始计税基础会小于初始会计成本.

同时,对于资产后续计量,会计和税务规定也存在一些差异.比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准则规定了比较多的折旧方法,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都是可以的,同时对于折旧年限也没有给出确定的最低年限.总之,会计准则对折旧的限制是比较少的.而税务方面,对于固定资产规定的折旧方法主要是直线法,在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下才能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于折旧年限,按固定资产类别规定了具体的最低折旧年限等.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会有税会差异吗?

税会差异都有哪些内容?

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原则等方面会计与税务规定的差异,最常见的形式有如下几种:

(一)收入方面的差异.

1、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务上却要确认收入,

2、会计上确认收入,而税务却不(免于)确认收入.

(二)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有诸多限制,很多扣除项目是有具体比例限制的.

(三)资产方面的差异.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会有税会差异吗?"这一问题的具体回答.现在大家也应该是清楚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会有税会差异了吧!除了资产方面之外存在差异,在成本费用、收入方面这些也是会存在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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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次填报   纳税人在第1至27行按资产类型填报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情况,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第1行至27行应填报总机构和全部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情况,并在第29行填报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汇总情况。   1.第1行“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现金损失和银行存款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第2行“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3.第3行“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当年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4.第4行“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5.第5行“三、存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6.第6行“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中,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7.第7行“四、固定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8.第8行“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报废、毁损损失以及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9.第9行“五、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0.第10行“无形资产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1.第11行“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中,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2.第12行“六、在建工程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3.第13行“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4.第14行“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5.第15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以及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6.第16行“八、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7.第17行“(一)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8.第18行“1.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财税〔2015〕3号规定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9.第19行“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0.第20行“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1.第21行“2.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除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以外的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2.第22行“(二)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非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3.第23行“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4.第24行“股权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中,因股权转让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5.第25行“十、通过各种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6.第26行“十一、打包出售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7.第27行“十二、其他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8.第28行“合计”行次:填报第1%2B2%2B5%2B7%2B9%2B12%2B14%2B16%2B23%2B25%2B26%2B27行的合计金额。   29.第29行“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填报跨地区经营企业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对应项目的资产损失金额。   2.第2列“资产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3.第3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第5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按第4-2-3列金额填报。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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