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增值额=1000-300-60=640W
640*60%-300*35%=384-105=279W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补充:
1、50W的不是已经计算在内了吗?
2、我的计算方法是按照速算扣除的计算方法,后面的300×35%是速算扣除数.这个计算方法有点像个税的计算.是不是这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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