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简并的影响
增值税税率简并,有可能降低企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项目、销售项目的增值税税率。以企业采购或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10000元(含增值税)为例,在仅考虑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的条件下,以现行增值税税率17%、13%、11%和6%四档税率计算,每降低1个百分点将增加或减少企业利润。
①17%的税率。收入或成本变化=10000÷(1+16%)-10000÷(1+17%)=73.68(元)。收入或成本变化的金额就是增值税变化的金额,只不过方向相反,因增值税变化而产生的附加税费变动=73.68×(7%+3%+2%)=73.68×12%=8.84(元),企业利润增加或减少额=73.68×(1-12%)=64.84(元)。
②13%的税率。收入或成本变化=10000÷(1+12%)-10000÷(1+13%)=79.01(元)。企业利润增加或减少额=79.01×(1-12%)=69.53(元)。
③11%的税率。收入或成本变化=10000÷(1+10%)-10000÷(1+11%)=81.9(元)。企业利润增加或减少额=81.90×(1-12%)=72.07(元)。
④6%的税率。收入或成本变化=10000÷(1+5%)-10000÷(1+6%)=89.85(元)。企业利润增加或减少额=89.85×(1-12%)=79.07(元)。
应对措施
1.完善合同标的定价方式。企业应及时修改采购制度,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拟采购项目招标的标书等可用不含增值税的报价为基础进行比价。对尚未签订的采购合同,也可约定以不含增值税价为合同标的。据前述分析,如果企业在简并税率政策实施前,签订采购10000元,税率为13%的货物,在实际采购时如果增值税率简并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以不含增值税价比以含增值税价为合同标的,将减少成本79.01元,签订采购10000万元,则将减少成本=100000000×(79.01÷10000)=790100(元)。
2.积极协商,合作共赢。对已签订尚未执行的合同,企业可积极与合作方协商,约定如果在增值税税率简并后实施合同,按照合作双赢原则,考虑在标的价格或质量等方面做相应变动,以共享税改政策红利。
3.积极响应,让利于民。对处于增值税抵扣链条最终环节的企业,可考虑通过提高产品(服务)品质、适当降低价格等方法,提高产品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