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主体缴纳契税时有何区别

2017-04-07 13:5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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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一、缴纳契税的单位与个人的范围包括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条例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二、境外单位和个人是否也为契税纳税人?

《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财农税字[1997]第37号)规定: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农税字[1991]第14号)规定:外国企业、外国人购买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一定时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应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和我部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财农税[1991]44号)规定: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交纳契税,其税率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即6%执行.(注:1991年4月3日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契税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为加强外汇管理,凡外国企业、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用外汇或侨汇购买房屋的,应按照征收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买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对用外汇兑换人民币缴税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可用人民币缴纳税款.")1963年11月6日《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华侨用侨汇购买房屋免征契税的问题》停止执行.

三、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缴纳契税?

辽地税农[1997]282号规定: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农[1997]274号号《关于契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财政部[1991]财农税字第5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财政部[1991]财农税字第14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以及财政部[1991]财农税字38号《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你局请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房产作为投资属于契税的纳税范围,应据实征收契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港资企业是否免征契税的批复》(晋地税农发[2002]2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第一条第七款规定,《契税暂行条例》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并规定"在税制改革中,国务院还将陆续修订和制定新的税收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相应依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你市港资企业山西宝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受土地权属转移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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