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答:(1)“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3)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
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
(1)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2)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3)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房地产企业收到房票时,暂不需要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兑现时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不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预缴税款。
5.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企业直接出售或出租后再出售,如何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答:房地产企业销售已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适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销售自己开发的未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6.开发单位代街道发放拆迁补偿款,款由政府通过街道转账给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代街道向被拆迁户发放,但街道(政府)要求开发企业就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向其开具发票,以前在地税时可以开具且不作收入,营改增后可否比照,开具国税普票,不作收入?
答:开发企业对受托代发的拆迁补偿款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应在备注里注明拆迁补偿款(不征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可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8.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总公司名义拿地,总公司先行支付土地价款(取得的财政收据抬头为总公司),后又成立分公司(子公司),以分公司(子公司)名义开发房地产项目,分公司(子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否可以从销售额中抵减上述土地价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9.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毛坯房同时赠送家电业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里包含家电、家具等),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房地产企业销售毛坯房或精装房(装修标准里包含家电、家具等),不需要按不同货物适用的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对销售收入全额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10.买房送物业费,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