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增值税税率、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扣除率、减按征收分别是截然不同的概念,纳税人在表述时,不能将其混为一谈。
一、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规定的法定税率,目前我国有5档税率,分别是17%、13%、11%、6%和零税率。
零税率不是免税,根据规定,零税率,不仅收入不征税,还要将企业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服务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予以一定的退税,从而实现出口货物或应税服务真正的无税化。
增值税税率是构成税法的基本要素。按照国家实行的增值税税制,理想状态下是全民一般纳税人,均应该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根据2017年李克强总理在两会上的讲话精神,我国将进一步简化合并税率。
二、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税务机关对于特定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销售的特定的货物或者应税服务等,制定的特殊的计算应缴纳税金的比率。
1、特定的纳税人
特定的纳税人指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计应缴纳税金,直接用应税收入乘以适用的征收率即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特定的货物或者应税服务
因为特殊原因,国家对纳税人销售的某些特定的货物或者应税服务,允许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按照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税金,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征收率
2016年5月1日后,我国的征收率有两档:%和5%,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行业。
三、增值税扣除率
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征收率都是针对纳税人收入确定的计算税金的方法不同,增值税扣除率是一种计算进项税的比率,但与一般的进项税计算方法又不一样。
一般的增值税进项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进行抵扣。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按税法规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其中,企业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取得符合抵扣规定的农副产品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计算方法是按发票票面金额直接乘以扣除率。
目前,我国只有一档扣除率即为13%。
四、减按征收
纳税人在特殊的纳税事项中,经常遇到这样一个概念:某某行为,可采用简易计税方式,适用3%(或者5%)的征收率,减按2%(或者1.5%)缴纳增值税。
减按征收,不是征收率,而是一种税收优惠。目前基本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自然人出租住房,适用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
这两种情况,适用的征收率和减按征收的比率之间的差额,就是国家给与的优惠。
延伸:计算扣除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因为税制的不完善,目前还有两种计算扣除增值税的方法,税务总局没有对这种行为予以定义,应该是因为这两种方法都是过渡性政策的原因。
1、过桥过路费票据。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政策只是提及了计算方法,没有过多定义。
2、差额征收方法的可扣除项
纳税人实行差额征收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
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的价款”所取得的发票,也就是“允许扣除的支出”所取得的发票,根据该笔收入的适用税率或者适用征收率,计算出允许减除的税额,从而计算应缴纳税金。
实行差额征收计税的,允许扣除部分的发票,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需要根据业务本身的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确定“允许扣除的支出”的适用计算比率。
结 语
按照国家的立法精神,基本可以确定:
增值税税率是国家建立的增值税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法定税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针对特定纳税人或者特定纳税事项制定的简化处理方法;
增值税扣除率,应该是历史遗留问题,参照国家逐步取消了运费、废旧物资等的按照增值税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方法的节奏,可以预言,这个概念将会退出历史舞台;
增值税减按征收,这是国家的税收优惠,与其他几个概念不是一回事,需要分清;
增值税计算扣除,这应该是营改增后的临时性的过渡政策,随着增值税征管体系的完善,这种方法应该会慢慢退出历史舞台。(来源:钦光财税干货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