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作废已缴的税会退回来吗
答:根据国税函〔2003〕96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
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终了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发生的销售退回业务,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考虑企业所得税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会计处理,同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及来年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
例如:A企业于
2004年10月7日销售一批甲商品给B公司,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销售成本165000元,销货款于2004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A企业于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及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已列示。A企业2005年2月14日(2004年年报尚未报出)收到退回的商品及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假设A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分别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为15%。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假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
①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23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红字)
②调整计提的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117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700
③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16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00
④调整应交所得税=(200000-165000-11700)×33%=7689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689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689
⑤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611(200000-165000-11700-7689)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611
⑥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2341.65(15611×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41.65
⑦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
⑧A企业2005年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应按调整后的⑦数字填列。
假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①、②和③的会计处理同前,④因计提的坏账准备属发生的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所影响的所得税额3861元(11700×33%)计入“递延税款”借方,因此调整的应交所得税=(200000-165000)×33%=11550元,所得税7689元(11550-3861)。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550
贷:递延税款 386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689
⑤和⑥的会计处理同前。
会计报表数字调整基本同前,只有应交税金数额不同,以及将“递延税款”借方调整至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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