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长期未付的往来款,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收调整准则进行调整。
首先,如果企业在实际结转利润时将未付款收回,应当调整未付款的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课税权移转定价全面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1号),税收调整准则所称的“长期未付款”是指“税收调整期税前合同核定的未付款,因付款受延误而未能及时付清的款项,这些款项在收回后,应当在该收回期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其次,纳税人应当及时调整已结转的进项税额,并在报税时进行调整。如果未付款在报税期内收回,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间的总金额比例调整其进项税额,并于期末核定未付款付清后,在报税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表Ⅱ)的通知)栏位“进项税额调整”,做出相应的调整。
此外,纳税人还应当注意,未付款的税收调整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106号),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只能抵扣有效减免税费用(如认定的捐赠、财政补贴等),不能抵扣未付款,否则一律不予抵扣。
综上所述,对于长期未付的往来款,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收调整准则进行调整,但是也要注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不能将长期未付款作为抵扣手段。
拓展知识:对于长期未付的往来款,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增值税进行调整。根据《增值税纳税管理服务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长期未付款收回后,可以将此收回款项作为销项税额的一部分,用于减免销售额税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