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1. 个人基本生活费:它是为了照顾基本民生需要,改善和保障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一项税收措施,每月可以扣除2,400元,就是每年可以免税28,800元。
2. 专项附加扣除:它是在减税减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效刺激经济发展的一项税收政策,它以具体的扣除项目把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降至最低。
3. 社会保险费: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它是由纳税人和雇主按照一定比例分别支付的系统性社会保险金,支付社会保险费可以扣除社会保险费金额,每月最高可扣除3000元,每年最高可扣除36000元。
4. 受教育经费:包括学费、书本费、住宿费等,为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鼓励升学的社会政策,每人每年可以扣除6000元。
5. 医疗费:包括医疗费、药费和康复治疗费,有关费用可以从每年的累计费用中扣除,每年最高可扣除36000元,具体扣除金额以实际报销金额为准。
6. 住房贷款利息:住房贷款的利息可以在纳税人的税收申报时扣除,但每年最高扣除限额不得超过20000元。
7. 租金:租金也可以扣除,但每年最高可扣除12000元。
拓展知识: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交互报税或者自行申报纳税,纳税必须按照法定的税率和附加税支付。在纳税前,纳税人可以根据法定的减免项目,对自己的税收负担进行减轻和免税,以节省自己的税金支出。减免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税前扣除,就是在纳税前,可以对应税前扣除的项目进行减免;另一种是税后减免,就是最终征收税金后,才可以进行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