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建设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答: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3、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4、对‘拆一还一’的业务行为,应按等面积的市场价确定销售收入,并确认相应的开发成本。
5、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被拆迁人取得的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6、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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