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过期未认证做红冲可以吗

2017-12-13 15:3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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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过期未认证做红冲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发亥篡酵诂寂磋檄单漏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且此《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待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因此,对认证时已超出90天认证期限的专用发票,由于无法认证,不得申请出具《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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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没有及时认证或没有及时申请抵扣,处理办法如下:

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8号文件,下列客观原因可以继续抵扣: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除上述原因外,包括工作人员疏忽等,均不能申请继续抵扣,该发票的进项税额只能进入库存商品或主营业务成本,冲抵所得税了。

好了,会计学堂小编已经给大家介绍完了增值税发票过期未认证做红冲可以吗的内容了,不知道大家是否还有疑问呢?如果有疑问,可以来咨询我们的老会计答疑,我们将会为你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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