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蔬菜增值税计算及依据是什么?
答:水果蔬菜是按13%算增值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案例分析蔬菜增值税计算及依据是什么】
例如: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当地农产品等土特产,包括蔬菜、水果两大类。2011年12月末“增值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中含蔬菜、水果金额85000元。2012年1月销售蔬菜250000元、水果150000元。本月销售上述业务,共发生电费8000元、运输费5000元,均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据,但无法在水果与蔬菜之间进行划分。
期初留抵税额中,因有蔬菜、水果进项税85000元,
2012年1月蔬菜、水果分别属于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货物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012年1月,计算期初留抵税额中进项税转出数=85,000×250,000÷(250,000+150,000)=85000×250000÷400000=53125元。
同理,本月发生的电费和运输费用可抵扣进项税额=8000×17%+5000×7%=1360+350=1710.00元,也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其进项税转出数。
本月发生进项税转出数= 0×250000÷400000=106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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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进项税额转出合计数=53125+1068.75=54193.75元。
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54193.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41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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