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10月购得某市郊区一地块面积为50亩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2015年11月底前交付给企业。该企业取得该地块后至今未进行实质性开发,那么未进行实质开发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回答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已于2015年11月底前拿到该土地使用权,不管是否进行开发,都应该从2015年12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