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开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依据吗?
答:《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得到了验证,“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而这里的条件则更为细致,必须同时具备“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项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综上所述,预收账款开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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