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转移资产交增值税吗?
如果该公司是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涉及的存货、固定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不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存货、固定资产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本文会计学堂提供。
总公司资产是否可以转到分公司账上?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视为一个公司,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如果是子公司那就是两个不同法人,需要按正常程序做资产转移和账务处理。
总分公司转移的资产如果是全部的话,自然是要交增值税的,如果不是,那就另说,大家知道总分公司转移资产交增值税吗,欢迎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