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企业为员工个人支付的且未单独作为管理费列支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情形下,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一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为取得所得的个人,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扣缴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税人不是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而是取得所得的个人。具体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税人是企业职工,支付工资的企业只是履行扣缴义务。二是如果扣缴义务人对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应收未收,未尽到扣缴义务,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自查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能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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