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时分公司欠总公司款项需要交纳税款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的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资产。
会计分录如何做?
借:应付账款
贷:清算损益。
之后将清算净损益结转
借:清算损益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之后再根据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一般情况转入“营业外收入”(不注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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