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族不得不知的纳税事项

2017-04-17 11:4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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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即海外/境外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海外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由海外购物网站通过国际快递发货回国。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明确了从境外网购商品的纳税事宜。今后,“海淘”族在畅购海外产品时,需关注以下纳税事项。

纳税要点

一是要查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该清单目前尚未出台,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公布。不在清单内的“海淘”商品,则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不适用该文件,要按进口货物(物品)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二是尽量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且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如果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则应设法请快递、邮政企业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否则不适用该文件,要按进口货物(物品)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三是要注意交易限值。“海淘”单次交易限值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限值以内的“海淘”商品,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减按70%征收。超过限值则无此优惠,要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是准确把握完税价格与计税价格的区别。根据财关税〔2016〕18号文件规定,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保险费=完税价格。虽然该文件未特别指明,但该完税价格其实仅指海关完税价格,而不是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商品计算增值税、消费税,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五是要注意退货期限。一旦 “海淘”商品质量有问题,要在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以便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如果超过30天才退货,则不能退税,也不调整年度交易总额。 案例分析

例1:A先生从境外网购一高档手表,价格12000元。超过单次限值,要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假设“海淘”物品在《清单》范围内,均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且能“三单”比对,交易价格含运费、保险费,下同)。

应纳关税:12000×30%=3600(元);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2000+3600)&Pide;(1-20%)=19500(元);

应纳消费税:19500×20%=3900(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2000+3600+3900=19500(元);

应纳增值税:19500×17%=3315(元)。

例2:B先生从境外网购两瓶葡萄酒(每瓶500毫升),共计1800元。在单次限值之内,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 应纳关税:0;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800&Pide;(1-10%)=2000(元);

消费税:2000×10%=200(元);

减按70%征收,应纳消费税:200×70%=140(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800+200=2000(元);

增值税:2000×17%=340(元);

减按70%征收,应纳增值税:340×70%=238(元)。

例3:B先生今年已经从境外网购葡萄酒(每瓶500毫升),共计19800元。再次“海淘” 两瓶葡萄酒,共计1800元。累计21600元,超过全年限值,本次“海淘”不能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而要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应纳关税:1800×50%=900(元);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800+900)&Pide;(1-10%)=3000(元); 应纳消费税:3000×10%=300(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800+900+300=3000(元); 应纳增值税:3000×17%=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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