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多久费用可以计入开办费?
答:公司刚刚成立的时候产生的费用,不一定全计入开办费。应当以取得营业执照的时间划分,即取得营业执照前的费用,计入开办费,按税法上的规定在不短于五年的时间内摊销,(会计制度规定,在正式营业的第一个月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取得营业执照后的费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成本或当期损益。当然前提是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应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值得一提的是,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年度时限考虑,选择“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方式更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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