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日到期投资性房地产要转为固定资产吗?
答:投资性房地产不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
首先,投资性房地产不完全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定义。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而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由此可见,以赚取租金为目的(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划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范畴,而以赚取资本增值为目的投资性房地产,则不属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范畴。
其次,虽然投资性房地产与原来意义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物质形态上是相同的,但企业持有它们的主要目的不同,如果将他们进行统一的核算,明显不符合会计的“
明晰性”原则,同时也会引起“折旧、摊销”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同时,从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中,绝大部分是以增值为目的。由此可见,投资性房地产不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
综上所述,租赁日到期投资性房地产不需要转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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