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建筑工程项目主管。我公司对外提供的建筑劳务,据说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要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