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转制科研机构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的规定,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大力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转制科研机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如果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从转制注册之日内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科研机构,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