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失控发票是否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国税函〔2006〕969号的规定。对于失控发票只是规定“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3、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产生“失控发票”的原因包括:
(一)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
(二)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三)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税控盘,导致无法抄报;
(四)纳税人走逃而不抄报开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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