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企业城建附加税如何申报?
答: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4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实行免退税办法。
因此,纯出口外贸企业一般不要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如果企业实际缴纳了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零时要交)、消费税和营业税(发生了咨询服务、代理业务时)的税额就要交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文件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如果是生产企业型出口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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