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以工业生产为主兼营货物批发贸易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现我公司由中山市城区分局(地税及国税)管辖,由于我公司所在地被政府征用,故公司要搬往中山市北区,由北区税务局管理,想请教如下问题:
(1) 公司地址搬迁,怎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2) 在公司迁移前,中山市城区国税局要我公司就存货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中山城区分局这样处理是否合理?由于我公司是以工业生产为主的,肯定有一部分库存原材料处于在产过程中,况且存货中的一部分材料是普通发票购进的。假如这部分存货按17%的税率缴税后,我公司搬往中山市北区分局管辖地,这部分在产品完工后,当我公司销售时又得按17%的税率缴税给中山市北区税局,这样无疑造成对我公司重复征税。
(3)中山市地税局要我公司作“停业”处理,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其实我公司是迫于无奈搬迁厂址,并不是“停业”,地税局这样处理是否恰当?
(4)我公司并不想改变单位名称,中山市城区地税局及国税局的税务处理方式是否影响到我公司单位名称的改变?
答:(1)根据《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购买章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所以,贵公司不必办理停业手续,城区税务分局的做法不正确。
(2)企业迁址后,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没有改变的,办理税务登记时不改变其企业名称。
(3)搬迁企业的库存货物,如在迁移前销售的,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迁移后销售的,则向迁移后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贵公司的在产品存货无需纳税,城区税务分局的处理方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