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研发费是否能加计扣除?
不能。
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确是没有规定“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不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但同时也没有作出“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规定。因此,财税〔2015〕119号文件虽然废止了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却并不代表在年中预缴所得税时,就一定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政策依据: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进而推动企业创新转型,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分为两种情形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会计学堂提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时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还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是“汇缴享受”,预缴期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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