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身边,不少同学都会在学习之余还打一份工勤工俭学,更多的同学会在寒暑假期间找一份兼职来通过自己的劳动赚一部分学费或者零用钱。
税务总局2012年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其中明确规定企业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因而已经规定了实习生报酬的性质。
这种情况兼职的是按个税的劳务报酬来缴纳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800元。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