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缴个人所得税。这里所指的福利费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指的抚恤金是指国家或组织发给因公受伤或残疾的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家属的费用;所指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税务官员强调:从职工福利费中取得的困难补助需要提供单位(公司)会议决议的纪要;以困难名义取得的其他任何性质的收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助,无论是货币或非货币,都要缴个人所得税,本单位发放的要并入当月工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