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于非独立核算的份公司缴纳所得税,有以下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因此,企业所得税应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缴纳,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无关。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看完了上述文章,相信您应该知道了: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一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更多的税务方面的知识,欢迎您多多关注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