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进行抵扣:
第一年抵扣60%,在扣税凭证认证的当月进行抵扣
第二年抵扣40%,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进行抵扣
扣税凭证: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举例说明】
2016年6月2日,某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栋,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18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
【如何抵扣】
2016年6月:进项税额600万元。2017年6月:进项税额400万元。
2、分期抵扣的范围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
【注意1】上述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注意2】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进项税转出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已经抵扣进项税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